男方要结婚,女方不愿结婚

法律对未婚先孕的行为作出了如下的法律规定:因其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故其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其子女虽属于非婚生子女,依法与婚生子女具有平等的权利。其依然与子女是具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应当履行抚养义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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